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的7天春节长假期间,南京市共出动烟花爆竹禁放执法力量3万余人次,检查各类单位、场所、小区、街巷等2万7千余处。南京市禁放区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情38个,同比下降44.1%。长假7天,南京市共立案查处违法燃放、销售行为24起,行政拘留10人,行政罚款14人,教育制止45人;取缔非法经营摊点6处,收缴非法烟花爆竹38箱。从执法数据看,虽然禁放区域扩大至六合、溧水,但是禁放成效明显,违法燃放、销售行为大幅度下降,执法力度较往年不断加大。禁放区继续保持烟花爆竹“零火警”、“零伤害”,国家环保部通报南京春节期间空气质量持续良好。
春节假日期间,广大公安、安监、城管、工商、交通运输、消防等执法人员放弃休息,不断加强巡查执法,针对每起警情,做到每起必处、每起必查、查获必罚。截止目前,在接到的38个相关警情中,查证属实的有24起,查处率达63.2%,行政拘留达9起10人,其中浦口、六合各2起,玄武、秦淮、建邺、栖霞、江宁各1起,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违法人员。
正月十五元宵节即将到来,南京市禁放办提醒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买不放烟花爆竹,不得携带烟花爆竹到夫子庙燃放,不得放飞“孔明灯”。届时,警方将加大社会面执法巡查力度,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成功。
南京市禁放办承诺: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的,我们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经查实的,每收缴一箱烟花爆竹奖励3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奖励100元。
相关案例:
1月26日18时许,秦淮分局接市民报警称辖区棉鞋营附近有人放鞭炮的情况后立即出警,经现场调查走访,确认系某水果店店主吴某燃放,吴某因涉嫌在公共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秦淮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月27日下午,玄武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称樱驼花园附近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经现场调查走访,查获某百货店店主王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当场在其店内收缴1.5箱烟花爆竹,王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1月27日17时许,栖霞分局根据市民举报金尧新村有人放鞭炮的线索,经现场调查走访,确认系王某在小区内单元门口燃放,王某因涉嫌在公共场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拘留2日。
1月27日23时许,浦口分局民警巡查时在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3期对面发现涉嫌违法燃放烟花人员徐某,经调查确认徐某非法燃放烟花,其涉嫌在公共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1月27日23时许,梁某在浦口区滨江大道闻涛广场旁燃放烟花,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收缴烟花爆竹23个,梁某因涉嫌在公共场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1月28日7时许,江宁分局接群众举报称丽天花园小区内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经现场调查,燃放烟花爆竹系该小区居民陈某所为,民警随即将陈太河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处理,并将部分尚未燃放的烟花予以收缴,陈某因涉嫌在公共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江宁公安分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3日。
1月30日中午11时30分,建邺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查获江东中路某酒店员工吕某和陈某违反禁放规定,私自从安徽六安老家携带烟花4组、鞭炮1挂通过私家车运至酒店停车场燃放,造成恶劣社会烟花,已对吕某行政拘留6日、陈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
1月31日13时48分,鼓楼分局接群众举报,龙江碧树园73号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去现场发现当事人季某在73号楼下放擦炮(系过年期间回泗阳县老家购买),由于季某为未成年人,目前在某学校学习,民警将季及其母亲带至派出所批评教育后放行。
2月1日零时许,六合区公安分局民警在雄州街道金汇花园北苑巡查时,发现徐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当场查获,分局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
2月1日9时12分,江宁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报警,将在某4S店旁燃放烟花爆竹的徐某查获。经查,徐某为图公司来年生意兴隆,在其工作的4S店门前燃放了一小挂鞭。目前,分局依法对徐某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
2月1日9时30分,栖霞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将在马群街道某汽车服务中心门前燃放鞭炮的施某查获。经查,为迎财神,施某从老家常州武进带回一挂鞭炮,在汽车服务中心店门口燃放,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
2月1日10时许,六合区公安分局民警巡查至凰山公园4号门附近的某汽车服务中心时,查获吴某正在放鞭炮。经查,吴某该汽车服务中心员工。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月1日10时许,溧水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至永阳街道某商业广场时,将正在某商品店门前违法燃放烟花的店员孙某查获。经查,因其商店开门营业,店主何某指使店员孙某在其店门口燃放了一件28响的福满堂烟花。分局依法对店主、店员分别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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