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小伙猝死家中 “过劳死”如何维权成难题

2016年12月07日 23:46:00 | 作者:李灿 秦法轩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过劳死”一词最早源于日本,指劳动过程中由于沉重的身体、心理负荷导致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原有的高血压或心脑血管等疾病恶化,出现急性循环器官障碍并最终导致死亡。可见“过劳死”本是一个科学、法律词汇,而非法律术语。近些年来,“过劳死”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媒体,而死者的维权难题也摆在所有人面前。

  王某系江苏省某演艺集团员工,2003年王某进入该演艺集团从事乐器演奏工作。2015年7月某日14时左右根据演艺集团安排,王某前往常州演出,当日23时30分回到了单位,并将演奏器具搬回宿舍。三天后,王某被单位同事发现死在了宿舍,后公安机关认定为心源性猝死。一时间白发人送黑发人,王某的父母认为,虽然演艺集团作为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是正常经营管理需要,但是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强度显然非常大。且演艺集团在明知工作强度大,可能会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员工休息,没有给员工进行体检,最终导致了原告之子因劳累等原因猝死,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现王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被告演艺集团辩称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王某去世前最后一次演出工作时间长达十余小时,虽然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告安排超时工作与王某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王某演出完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王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被告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演艺集团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此案已生效。

标签:正在获取...

来源:荔枝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