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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五天,荔枝新闻报道了六合区数位市民为了购买位于南京六合区的荣盛花语城楼盘,向中介交纳了十几万元的“房号费”的新闻。经过六合住建部门调查,是部分房产中介及社会人员联合花语城个别销售人员联手操作在炒房号,是开发企业个别员工的个人行为。那么,这种所谓的个人行为到底与开发企业有没有关系,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又该如何界定呢?
经过荔枝新闻的连日报道,目前所有购房人已经拿回了上百万的房号费,不过这笔钱到底是什么人退回的,目前官方还没有明确定论。在六合区住建局出示给媒体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写道,目前暂未发现开发企业荣盛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参与炒卖房号,只是企业的个别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
荣盛房地产公司营销总监 杨夫申:可能是买了房子塞些烟酒,好处费,可能是收了。在你们报到前,公司也发现了类似情况在调查了。一些管理人员对于更名的,管理不完善,已经处分甚至开除了。如果不允许更名可能也不会出现这个情况。
南京六合区住建局副局长 秦志崖 :作为企业的员工,企业难辞其咎,管理不到位的,我们同时约谈,对开发企业价钱管理,严格出现炒卖房号。
至于何种情况下界定为“个人行为”,何种情况下会界定为“企业行为',南京六合区住建局副局长秦志崖表示,目前的确没有明确的依据。
南京六合区住建局副局长 秦志崖 :(员工个人行为,企业就不会担责吗)我们也和市房产执法队咨询,目前对因为个人行为,导致一些行为的发生,企业承担管理责任,但是法律上还没有行政处罚依据。
今年9月26日,南京市出台“宁十三条”,提出“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如果在“炒房号”事件中,都是个别人员的个人行为,那么宁十三条是否还有足够的约束力了呢?记者找到了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炒房号行为与捂盘惜售、未领销售许可违规销售这几种违法行为一直是执法部门打击的重点,为此南京市房地综执办专门针对宁十三条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但捂盘惜售和违规销售都可以明确认定为企业行为,只有炒房号的问题在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困难。一般只有查实房号费直接流入开发商账户或者证实开发商直接参与的情况下,他们才好对开发商进行查处。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协调组负责人 王超:开发企业存在炒房号,比如我们查到,资金流向开发企业账户,有证据证明的,我们一定严厉打击。个人炒卖房号我们要求企业严肃处理,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记者了解到,从宁十三条施行以来,南京发生多起炒房号事件,但还没有发现一起开发商直接参与的炒房号事件。负责人表示,尽管目前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存在界定的难题,但是无论何种情况,开发企业都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下面房产部门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协调组负责人 王超:开发商要加强制度建设,杜绝这一情况发生,如果屡次发生,我们要记入南京开发商诚信记录,扣分减分,进行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
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方便日后维权。
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这个问题我们的房产综合执法办公室应该好好考虑一下如何界定,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想宁十三条的政策力度会大打折扣。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