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疯狂作案十余起 盗窃数额达15000元被判刑

2016年11月10日 18:18:00 | 作者:刘娟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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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过七十古来稀”,虽然时代发展,年过七旬已不是罕见现象,但大多数人也应该是子孙绕膝、颐养天年的状态。可有一位七旬老翁却不甘寂寞,瞄准了路边的烟酒店,设置“障眼法”盗窃整条软中华香烟,疯狂作案十余起,盗窃数额高达15000余元。

  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结了陈某某盗窃一案。

  陈某某的“障眼法”就是带着两条假的软中华香烟,并选择进入路边的超市,谎称要购买两条软中华香烟,等营业员将香烟交给其查验时,又让营业员帮其拿别的货物,趁营业员转身之际,用自己带来的假香烟把真香烟调换,再借机离开。陈某某精心设计的“障眼法”屡试不爽,其一年内在江宁、秦淮、建邺等多地作案均侥幸逃脱,最终公安机关经多处调阅监控、查找线索将其抓获。

  法官说法: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身体和智力机能均处于退化状态,是社会弱势群体。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增加了对年满七十五岁老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规定,强化的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但大多数老年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其往往选择更为弱势的群体实施侵害,该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亦不容小觑,是否以及如何对老年人从宽处罚也要视案件情节而定。

  老年人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年龄段集中在60至70岁,该部分人群仍保有一定的体力和智力,足以实施犯罪;2、暴力犯罪少,体现出智能性和间接性、隐蔽性;3、性犯罪突出;4、独居男性犯罪比例较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剧,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如何针对老年人犯罪特点有效预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该案中,陈某某无子女、无收入、亦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只有通过不断作案的手法维持生计。该类老年人群游离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成为社会极不稳定因素。

  首先应加强对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其次,应加强对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使得“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最后,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对辖区内重点人群进行有效监管,实现“老有所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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