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变更起纠纷 九万元管理费为哪般?

2016年08月04日 20:56:00 | 作者:海与毒药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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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房屋变更产生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参与判决的原告方为南京市民张女士,现居徐州,由其女婿邵先生代理,被告方为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

  据原告方代理人邵先生介绍,自己的丈母娘张女士与前夫刘先生于1963年结婚,育有一男二女,后因居住的保泰后街24号私房拆迁,承租了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的鸡鸣山庄33号107室。1997年9月17日,张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但张女士继续居住在鸡鸣山庄33号107室。2009年3月16日,刘先生病逝,张女士仍与子女居住在鸡鸣山庄33号107室,并继续以刘先生名义向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缴纳房租。

  此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提出刘先生承租的部分转让给张女士,但需缴纳9万元管理费,为防止自己病逝后房屋问题得不到解决,张女士缴纳了相应费用。2013年10月24日,张女士拿到了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缴纳9万元所开具的三张发票,发票项目皆为管理费。张女士的子女和邵先生得知后,多次咨询其9万元的收费标准和依据,皆未果,最后在南京玄武区信访局投诉得到答复: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所收9万元管理费为房屋使用权转让费。

  邵先生认为,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是公房的所有权人而非使用权人,不具有转让公房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张女士在刘先生病逝后仍承租房屋,因此,需要缴纳的费用是更名费2740元,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收取9万元的行为侵害了张女士的财产权,属侵权行为,而且,张女士子女是于2013年10月28号才去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补写的交还房屋承租权相关手续,在缴纳9万元之后,邵先生认为,于情于理,这一行为都极不正常不合理且违规。

  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表示,公有住房系依据户口进行管理和权利分配,在张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后,鸡鸣山庄107室分立了两户,户号分别是016439和010109,张女士与刘先生分别享有房屋13.7平方米和17.4平方米相应的承租权。在刘先生病逝后,张女士既不是刘先生家人,也不是刘先生同户号人员,不享有原属刘先生的承租权,在刘先生的子女将其户口号由010109迁出至户号016439后向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表示将原本享有的承租权交还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在依法收回刘先生原有的承租权后,为方便房屋管理,经与张女士的口头协商一致后,将其转让给张女士,在张女士缴纳9万元后取得了鸡鸣山庄107室的全部承租权。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表示,9万元中,87260元系公房承租权转让费,2740元系更名过户费,发票项目为管理费是受税务系统受限所致,无法出具其它项目。

  2015年中旬,邵先生一纸诉状将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告上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邵先生拿到了判决书,由邵先生所代表的张女士一方原告败诉,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事实上存在变更房屋承租人的合意与行为,且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经营有限公司并未实施积极的加害行为,亦未违反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收取9万元费用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邵先生所代表的张女士原告一方所提出的侵权并要求返还9万元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目前,邵先生表示将继续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对于事态的发展荔枝新闻记者将保持关注并继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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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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