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过程中漂流受伤 谁之责?

2016年07月28日 17:09:00 | 作者:李自庆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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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一年轻女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徽宏村二日游过程中,因参加漂流项目缺乏常识,以致在皮筏冲入大落差水流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无奈之下,该女子将漂流公司及旅行社一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6万余元。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漂流公司赔偿原告近16万元,并判决被告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是,1984年出生的张颖,是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2014年7月上旬,张颖所在的公司与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组织包括张颖在内的48名员工参与宏村、南屏、夹溪河漂流二日游。2014年7月17日,张颖与众同事兴高采烈地从南京出发至宏村,当日下午,康辉旅行社为张颖等48人购买了夹溪河漂流公司(以下简称夹河公司)的漂流项目团体价门票。下午2时许,漂流项目开始进行,张颖等同事乘坐皮筏下到水中。漂流过程中,同事们在各自的皮筏上由上游向下游漂流,其间自然少不了你追我赶、相互戏水的场面。

  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险情突然出现,当张颖乘坐的皮筏在途经一处急水流大落差处时,她因坐姿不正确,一下子被卷入急流之中,致身体严重受伤,被人救起后,整个身体都无法动弹。事发当天,张颖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又由120急救中心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腰I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椎弓根内固定术。一次原本开心的团体游,结果被伤成这样,张颖可谓痛苦之极。2015年11月6日,张颖再次入住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取内固定术,几天后出院。上述治疗期间,张颖共计发生医疗费近7.4万元。张颖治疗期间,共收到夹溪河公司支付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9.7万元。张颖在接受二次手术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其伤情被鉴定机构确定为构成九级伤残,并明确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张颖根据这一鉴定结论,分别找到康辉旅行社和夹溪河公司协商后续赔偿事宜,但两家单位都否认已方该承担赔偿责任,致张颖索赔受阻。无奈之下,张颖于前不久将夹溪河公司及康辉旅行社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6.39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康辉旅行社辩称,原告要求康辉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夹溪河公司属景区。原告所在公司与康辉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康辉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原告等人在被告夹溪河公司购买了漂流门票,原告等人与被告夹溪河公司形成景区游览合同关系,夹溪河公司并非履行辅助人,因此原告要求康辉旅行社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被告夹溪河公司则辩称,被告康辉旅行社收取了旅游服务费,其认为将原告送至景区并购买门票后即不负安保义务是不正确的。夹溪河公司作为漂流服务的提供方,具有合法资质,夹溪河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夹溪河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未耽误原告治疗,期间还多次陪同原告治疗并且支付原告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9.7万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近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

  本案中,通过原、被告庭审陈述及被告夹溪河公司的举证,夹溪河公司在景区多处设置告示牌,写明安全告知和注意事项,在原告张颖受伤后,夹溪河公司履行了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

  但就漂流项目来说,按照一般常识,除应有告示牌以外,在游客登上皮筏之前,还应当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告知包括坐姿在内的操作注意事项,夹溪河公司对此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颖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漂流这种需要掌握一定安全和注意事项的项目,应在漂流前充分了解,提升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原告本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鉴于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夹溪河公司对原告张颖的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颖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本案中,康辉旅行社系组团社,夹溪河公司系履行辅助人,原告系在夹溪河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康辉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对夹溪河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法院根据逐项核算,确认原告的全部损失为25.24万元。据此,法院按照责任比例分摊,判决原告应获赔总额为15.14万元,扣除被告夹溪河公司先行支付的9.7万元,夹溪河公司还应再赔偿原告6.04万元。被告康辉旅行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夹溪河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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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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