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公众关注的“雷洋案”中雷洋的死因,经过司法鉴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检察”称,“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寥寥数句的结论再次引起社会热议。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司法鉴定要怎样做才能提高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今天(25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到会作说明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的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诉讼结果的影响重大。一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为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二来司法鉴定意见对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形式的真伪进行鉴别、判断,其影响独特。
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表示,目前我省有140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随着机构和人员的不断增多,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比如鉴定人员没有严格的从业资格要求;一些鉴定意见遭受质疑、诟病;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加重了当事人负担,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等等。《条例(草案)》围绕名册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制度,并在名册中注明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执业处罚、限制执业和继续教育等信息,还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当建立档案、收费、财务、公示、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为规范司法鉴定程序,要求需要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选择名册中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鉴定委托:
“为了规范委托鉴定双方的权利责任,避免纠纷,《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委托司法鉴定进行鉴定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约定委托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标准、鉴定时限等内容。”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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