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曾经报道了一起因为房价上涨,卖房人毁约坐地起价的案子。当时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今天(3月23日)鼓楼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买卖双方和房产中介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今天上午9点,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民四庭法官宣布判决如下,一 原告崔某 孙某与被告周某继续履行就南京市鼓楼区润江路3号6幢三单元302室房屋 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360万元,被告在原告付款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二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崔某 孙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对于这个判决,被告表示他们并不认同。
卖房人代理律师表示,因为他这个合同,实际上从双方的沟通过程来看合同是已经解除了,假如说没有解除,这样判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该继续履行,因为合同它本身已经不存在了,目前的情况肯定会上诉。
据了解,买卖双方确实曾就合同的解除进行过协商,当时协商的结果是,如果卖方在协商当天全额退还首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就同意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卖方并未履行这个约定。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民四庭法官介绍,在法律上,可以认为它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协商解除过程,由于被告没有把双方协商的款项于当天支付给原告,所以说协商解除的条件没有成就,也就是说双方的合同没有协商解除。而且从卖方角度来看,在此次协商之后,卖方还多次要求买方加价,然后继续履行这份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卖方也没有认可双方的合同已经协商解除。
本案第三方代理律师、某房屋中介公司法律顾问介绍,契约签订以后都应该严格履行,违背契约精神本身就不为法律所允许,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戒。
据法庭介绍,从去年第四季度开始,南京地区的房价开始快速上涨,类似的违约案件也不断增多,今年以来,仅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受理了30多起类似案件。而在全国其他房价上涨较快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民四庭法官表示,对于类似的房屋买卖的案件 都做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对于这种类似的房屋买卖的,卖方主动违约,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原则上只要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还是能够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这样一个诉讼请求的主要是为了能够构造一个诚信 和谐 有序的市场环境,坚决的遏制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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