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水日”来临 南京检察机关公布重拳治理成效

2016年03月21日 10:53:00 | 作者:施检轩 雒呈瑞 陈小强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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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是第二十四届“世界水日”,关注水环境保护,打击水污染背后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当仁不让。

近日,根据《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文件要求,南京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南京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将发挥刑事打击职能,严惩污染水环境的各类刑事犯罪;发挥自侦查办职能,严惩涉及水环境治理的职务犯罪;发挥职务犯罪预防职能,为重大治理工程保驾护航。

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晓敏介绍,检察机关介入水污染案件的手段有多种,一是深挖水污染背后的渎职犯罪。几年前,南京秦淮纸业向新河偷排生产废水的情况曝光后,南京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第二天就启动了初查,3天后,对该事件中溧水县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以事立案侦查。最终,原溧水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某、县环保局副局长赵某,因在任职期间没有按照规定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造成秦淮纸业向新河偷排生产废水未被发现,造成新河严重污染,以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二是对水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从进行刑事打击。2012年5月,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毓勇等2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1000余吨,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徐长福等3人处理,造成有关河流水体污染并致使河流沿岸企事业单位13名员工身体不适而入院治疗。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以涉嫌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林毓勇、徐长福等人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5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最近,江宁区检察院批捕了在江宁开设非法电镀作坊从事电镀作业,利用自建渗坑排放、处置电镀废水,导致渗坑中的污水重金属严重超标的犯罪嫌疑人鲁某。”

据介绍,近3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水资源案件5件6人,提起公诉35件77人人。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一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资源刑事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切实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大局。

新闻链接:

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12年5月,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林毓勇和总经理助理(被告人)娄敬明决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1000余吨,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徐长福等三人处理。

被告人徐长福等三人将其中约200余吨的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拖至本区长芦街道等地,在提取污液沉淀析出的污油后,将该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直接排至河流水体之中。造成有关河流水体污染并致使河流沿岸企事业单位13名员工身体不适而入院治疗。

2012年7月17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等人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以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林毓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娄敬明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犯污染环境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4万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栖霞区院建议区环保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北十里长沟水污染案

2014年5月底至6月初,媒体连续四次曝光栖霞区“北十里长沟东支柳塘支流交汇点泡沫污染”问题。栖霞区院侦监部门立即介入区环保局关于此次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调查发现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在检修、清洗磺化尾气处理设施时,部分清洗污水渗入雨排管网流入北十里长沟东支,造成严重污染。根据调查结果,该院及时建议区环保局依法对佳和日化公司的违规排放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为确保整改效果,该院又于6月中旬再次联合区环保局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组织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举行专题座谈,督促其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杜绝污染隐患。

非法电镀作业排放电镀废水环境污染案

2015年1月至3月,犯罪嫌疑人鲁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洋桥社区洋村租赁厂房开设非法电镀作坊从事电镀作业。犯罪嫌疑人在生产过程中无规范污染处理设备及措施,利用自建渗坑排放、处置电镀废水。经鉴定,渗坑中的污水总铬为55.8mg/L,超标110.6倍;总锌158mg/L,超标157倍;六价铬36.0mg/L,超标359倍;化学需氧量294mg/L,超标4.88倍。在公安局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江宁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听取案件介绍,查阅卷宗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取证意见,并召开案件协调会对该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打击范围、证据要求、后果认定、取样程序、鉴定意见采信等内容进行研讨并达成共识。最终,江宁区院对作坊负责人犯罪嫌疑人鲁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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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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