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诈骗案时,被告人提出,自己的行为只是诈骗罪,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法官最终会如何认定,这两者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被告人潘某,2014年10月11日下午,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行驶至宿迁市某路段时,故意撞向路边里程碑,制造单方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4万余元,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后发现事故存在漏洞,经调查,潘某的确存在骗保的行为。
庭审中,潘某提出,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应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己并不属于这三种人之一,因为车辆是登记在其妻子名下,妻子对其骗保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按照潘某的骗保金额,如果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则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刑法》中有一个间接正犯的规定,在保险诈骗中,行为人以被保险人不知情,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侵害国家保险制度以及保险公司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可以把他认为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潘某落网后,及时退还了违法所得,近日,法院依法对潘某作出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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