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负责从仓库取货,有人负责大门放行,有人负责出售,单位分工不同的三名员工合伙盗窃单位财产,这是发生在徐州市矿务集团张双楼矿的一起监守自盗案件。
9月29日,徐州市沛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三名矿务集团的职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另外涉嫌收赃的男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至8月份,被告人张某、徐某、蔡某共同预谋,在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双楼矿,张某负责在值守的采煤一队仓库内窃取物资,由徐某和蔡某负责把物资弄到矿外出售,所得赃款三人按比例分赃。
经法庭审理查明,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6次,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参与作案5次,合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蔡某参与作案5次,合计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其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几名被告人交待,他们原本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因为看到单位的管理存在漏洞,于是几人一合计就想到了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偷点物资出来卖了换点喝酒钱。原本价值3万多元的采煤刀,被他们偷出来后只卖了2000多元。
四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法庭当庭予以审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徐某和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拘役一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除此之外,据了解,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被单位予以辞退,真可畏是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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