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上一点小事引起口角纠纷,双方不听他人劝阻,进而大打出手。隔日,眼角受伤一方向对方索要医药费遭拒,恼羞之下,竟然拔刀将对方刺成重伤。日前,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易某是江西省宜春市人,三年前来到阜宁县某公司上班。2013年7月25日,易某认为车间组长杨某在排班上对自己不公,当日下班后就公司门口找杨某理论。而杨某平素就觉得易某上班经常迟到,精神状态较差,早就想批评他一下。话不投机半句多。双方很快由口角矛盾上升到肢体冲突。幸好当时下班时间,周围路过的同事迅速将他俩拉了开来,平息了这场纠纷,但是身材瘦小的易某吃了亏,右眼角受点轻伤,被同事送到医院医治。次日上午,易某购买了1把剪刀和1把菜刀,意欲在得不到杨某赔偿的情况下采取报复行动。晚上9点多,易某拿着医疗证明及费用单来到杨某所住的宿舍,向杨某索要医药费用,却遭到杨某一口回绝。恼羞之下,易某当即从裤腰处拔出剪刀,用左手抓住杨某,右手持剪刀刺向其腹部、胸部等处,致杨腹部、胸部、左上臂等多处受伤,杨某手捂腹部向车间方向奔跑并呼喊救命,易某持剪刀追赶,被车间内张某等几名同事人拦下。经法医学鉴定,杨秋华右腹部创口贯通入腹致胃穿孔已构成重伤。
阜宁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易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小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在实施杀人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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