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传统伦理观念中,祖坟是慎终追远的重要寄托,毁坏祖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今天(4月15日),记者从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因施工不慎挖毁村民祖坟引起的人格权纠纷,判施工方赔偿。
2021年9月,某工程局承包建设某污水处理工程,由某路桥公司负责实际施工。在施工铺设管道过程中,不慎将乔某等人位于某村公墓东南侧的祖坟挖毁,导致安葬于此的两处坟墓严重毁损。
乔某等人得知坟墓被毁后,与施工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乔某等人以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精神遭受损伤,且为告慰逝者安息需将该祖坟重新安葬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发包方及施工方赔偿重新安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4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落葬属于民间风俗习惯,也属公序良俗的范畴,应予以合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案涉及项目的施工导致坟墓被损,既不符合基本风俗习惯,也侵害了近亲属哀思和悼念逝者的权利,构成侵权。
法官称,本案中,涉案坟墓内安葬主体为原告乔某的爷爷,因此乔某等人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侵权行为人承担涉案民事责任。关于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某路桥公司在清理现场地上附着物过程中因未加以注意,破坏了涉案坟墓。某工程局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时也未发现坟墓,因此认定路桥公司、某工程局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及监督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因未予注意而破坏涉案坟墓,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新沂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当地风俗习惯及殡仪处理事项、价格等方面因素,判令某工程局及某路桥公司赔偿乔某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逝者重新安葬费合计5万元。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陈姝妤 陆英展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