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先行和解!江苏省消保委出台《关于消费纠纷先行和解激励机制的规定》

2023年03月21日 19:06:48 | 作者:郭艺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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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全力推动江苏经济率先整体好转,江苏省消保委强化消费监督,更高标准、深层次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出台《关于消费纠纷先行和解激励机制的规定》

  此次出台《规定》,是为了助推纠纷解决便利化,推动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的第一时间内自主协商达成和解,既节约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又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和售后成本。同时,延伸拓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纠纷化解功效,对通过先行和解化解纠纷的企业,相关纠纷将不纳入消费投诉评价体系,不作投诉公示。精准评价消费纠纷,利于激励企业树立维权第一责任人意识,提升纠纷化解积极性。

  根据《规定》,消保委依托“智慧315”服务平台,开放企业端接口,建立畅通先行和解绿色通道。经营者加入先行和解绿色通道方式以自愿申请为主,消保委组织邀请为辅。需要注意的是,采取先行和解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未有任何第三方参与调解的情况下达成的关于对消费纠纷一致处理结果;

  (二)在消保委组织接收消费者关于解决消费纠纷的请求后、依法介入调解前达成;

  (三)经营者以先行和解绿色通道为沟通载体,解决消费纠纷。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先行和解:

  (一)经营者在接收先行和解绿色通道派发和解处理工作单(以下简称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消费者和解成功的;

  (二)经营者超期未签收和解工单,消保委组织介入调解的;

  (三)经营者在达成和解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

  (四)其他不视为先行和解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和解工单将转为投诉工单,并参与消费投诉评价,予以公示。

  消保委将组织加强引导,对经营者主动落实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责任的采取多种激励措施,例如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先行和解的消费纠纷,不计入企业累计投诉数据池,不参与省内消费投诉评价;综合经营者先行和解处理结果、时效等,建立信用等级分类,并将其作为诚信企业等评选的重要参考指标等等。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郭艺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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