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民政厅修订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1月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评的条件和不予参评的情形,并将党建工作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终评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
《办法》对评估程序进行了优化细化,明确了责任主体、办理时限、评估方式等,并规定了委员、专家需回避的情形,确保评估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新增实地评估要求,规定省评估5A、市评估4A、县(市、区)评估3A等级应当开展实地评估。
《办法》还规定了评估等级的运用、动态管理以及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情形和具体操作办法等,明确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规定在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获得资助和奖励、参与评比表彰、接受年度检查抽查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