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师都遇到过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面对一些不好管理的学生,说服教育没效果,可如果对他采用一定的惩戒措施,又可能会面临家长的投诉。针对这个问题,教育部日前公布了将于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在《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矫治的教育行为。
根据程度轻重分为三类:一般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较重教育惩戒包括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被暂停或者限制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包括停课停学、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
资深教育评论员戚若予认为,教育惩戒的方式和目的与体罚有本质区别,一定要把握好教育惩戒的边界。他说:“惩戒是教育惩戒,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跟它之间,有一条红线,逾越这条红线是不允许的。里面第一条规定就是不能以击打或者扎刺等方式,引发学生身体上或者肉体上的痛苦,这个已经明确地讲,这是底线;第二点不能用侮辱性语言对他心理上造成伤害;还有一条不允许用其他学生去惩戒这个犯了错误的学生。”
江苏警官学院心理学教研室主任马勇认为,《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一方面,给了学校以及教师一定的“权力”,让学校和老师更加“敢”管学生;另一方面,让管教行为有法可依,也是对孩子们的一种保护。他说:“不仅是对教师的授权,更多是对教师的约束,当教师在有约束的情况下去行使权力的时候,教师也有安全感,也有成就感。另一方面,他也保护了孩子不被超出规范的方法伤害。”
同时,该《规则》还规定,实施较重或者严重教育惩戒,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会。
“这个孩子有为自己辩护、辩解的权利。这不仅可以防止教师错判错罚,更重要的是能解决孩子内心深处的一些原因和症结。”江苏警官学院心理学教研室主任马勇认为,这也体现了“教育惩戒”最根本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
(来源:《零距离》记者/李冰清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