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今天(7月18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其中对“垃圾分类”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都要实行分别投放。没有遵守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会纳入其信息档案。

草案提出,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纺织品、金属、家用电器等,有害垃圾指废温度计、废药品、氧化汞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生活垃圾处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倾倒。建立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管理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纳入其信息档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不得随意弃置。同时还对有机易腐垃圾及城市公园等养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树木、枝叶等提出单独分类和存放的要求。”谁来开展?

草案提出,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没有物业也没有自行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人。单位及其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管理人;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等。管理人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运输情况也不容乐观,大多数地方垃圾分类运输的体系还没有建立,一些地方存在着垃圾前端分类、却混合收运的现象。且从终端处理设施情况看,垃圾焚烧和卫生填埋等设施选址难、落地难、运行难。草案要求,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否则“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集运输的单位还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城管报告:“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统筹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对建筑垃圾的运输,以及内河水域沿线的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等单位的垃圾收集运输做了特别规定。” 同时,也从源头上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等。并为了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拟规定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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