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邻居吸毒十余次获刑一年三个月

2017年01月05日 18:10:00 | 作者:扬院轩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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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近日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扬中市开发区某村的家中容留孙某、吴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共计17次。其中,被告人王某容留孙某16人次,容留吴某2人次。

  被告人王某与孙某系邻居,二人仅由一条小路之隔。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于2007年12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0年9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被告人王某交待: 被告人王某与孙某的关系很好,有几十年的交情。被告人王某平时经常吸毒,觉得自己一个人也吸不完。当邻居孙某过来时,被告人王某就会拿出一点毒品一起吸毒。“我知道自己又犯罪了,会如实的讲清楚,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被告人王某这样说道。

  法院审理: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现又犯本罪,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的场所可以为住所但不限于家庭住所,所谓场所仅要求行为人对其具有一定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等,例如具备所有权的房屋,管理权的楼堂馆所,使用权的暂住地。

  毒品再犯、累犯、前科的并处问题。行为人构成累犯,同时另有前科劣迹,应当同时从重处罚。行为人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构成毒品再犯、累犯,应当同时引用法条,但是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毒品再犯、累犯的,量刑时从重的幅度应当大于前者。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毒品再犯、累犯,同时另有被行政处罚的前科劣迹,应当同时引用法条,对毒品再犯、累犯、前科情节均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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