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暑假,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活动频繁,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对付费游戏大额充值,还能主张返还吗?责任谁来承担?8月15日,徐州鼓楼区法院发布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小玉是一名9周岁的小学生,在使用妈妈王某的手机上网课时,点击网络弹窗后参与了QQ群聊天,受“群主”指引至某购物平台上的游戏充值店购买了游戏充值商品,并将熟睡的王某唤醒用手机识别面部的方式支付了5万元,充值至“群主”指定的游戏账户。王某发现后立即联系客服说明是未成年人充值并申请退款,但遭拒绝。
游戏充值店是由某公司注册,孙某系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后未依法清算即办理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王某将某购物平台和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支付的5万元。
徐州鼓楼区法院认为,小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于某购物平台游戏卡充值店购买游戏充值项目系其个人行为,王某不知情且事后不予追认。在交易发生时小玉仅9周岁,所支付的金额明显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匹配,故其充值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可作为原告要求返还充值款。
某购物平台仅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王某将其作为被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且并无证据证明某购物平台对涉案纠纷存在过错,法院对王某主张平台返还充值款项不予支持。某公司系与小玉进行充值交易的游戏充值店的实际经营者,本应承担向王某返还充值款的义务,但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已无法承担该义务,孙某作为该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系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清算即办理公司简易注销并出具承诺书,孙某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向王某返还5万元充值款。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抵御风险、甄别真伪的能力,因此法律对未成年的行为有特别的保护。但法律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是成年人实施消费行为后,谎称是未成年人未经其同意进行的消费,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提起退还相关款项之诉,这就有违诚信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类案中,法院会重点审查相关消费行为是否系未成年人本人所为,并结合消费性质、金额及未成年人的年龄等因素综合认定。网络环境复杂,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网络消费不予追认并主张返还,与线下消费相比,确定责任主体较为困难。本案中,王某初始仅以某购物平台、某公司作为被告,经法官充分释明,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辗转到千里之外的某公司注册地,调取注销登记的资料后,追加孙某作为被告,诉讼方得推进。
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正确消费观的树立,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塑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也需社会、学校、监护人的多方引导、教育,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加强与孩子的沟通,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造成维权困难。
(通讯员 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