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无锡新吴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最近,3岁的小刘在家人陪同下,到无锡一家游乐场玩蹦床,不慎摔倒受伤。小刘的家长将游乐场和同玩的小朋友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他们责任。法院会怎么判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法官 娄丛英:“在进入蹦床玩耍的时候,还有一名6岁的小朋友小张一起玩耍,两个小朋友在蹦床内跳跃的过程中,小刘就摔倒了 。”
小刘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右肱骨骨折,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近两万元。事后,小刘的家长认为小张跳跃幅度过大,导致自家孩子摔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游乐场没有提醒蹦床活动的风险,也没有安全警示,没有工作人员指导玩耍蹦床,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法官 娄丛英:“这个游乐场仅仅做了“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 否则不承担责任”的提醒,这个并不能构成,对蹦床这个娱乐场所的安全提示的义务,也没有做到我们国标对于蹦床场所应当具备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所以法院也是认为这个游乐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法官 娄丛英:“小张也是正常购票进入到蹦床内玩耍,也没有实施任何伤害小刘的行为,所以他没有过错,自身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刘的损失由游乐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刘自身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