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驾校等候训练车期间突发疾病死亡,驾校应担责吗?今天,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他们审结的这样一起案件。
事发当天,李某前往某太仓某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在等候练习过程中,倒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之所以出现上述不测,是由于驾校设备过于简陋,缺乏基本的保暖设施和条件;训练车数量太少,导致学员排队练车,等候时间过久;驾校缺少基本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救援人员,未能实行心肺复苏的急救方案,错过了黄金抢救的4分钟;当时报警的人员是学员,而非驾校工作人员,其未尽到保障学员安全义务。因此,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驾校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等共计14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驾校辩称:同意退还培训费5200元,其余诉请均不予认可,整个过程中,驾校均无任何违法行为及过错,原告所述几点理由均不存在,李某死亡与原告所述几点理由均不存在因果关系。死者李某因自身突发疾病,经由教练员及在场学员一起送医,从最终心肺复苏结果看,整个过程都是及时有效的,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至被告驾校报名考取驾照前已经过体检,体检结果及基本信息等情况亦已按照报名考取驾照的流程登记至培训系统,被告驾校已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事发后,驾校及部分学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将李某送入医院,被告驾校作为驾驶技术培训机构,已履行其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李某正与其他学员一起坐在等候区沙发上等候,被告驾校的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未实施任何违反教学规程或导致李某突发疾病的不当行为。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驾校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实碍难支持。同时,被告驾校在审理过程中同意在本案中退还原告培训费5200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驾驶给付原告李某家属驾驶培训费5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