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检法制定新标准:诈骗6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024年01月09日 16:36:30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d9781927fa0e4e28874b9944ff550983 47517838 2024-01-09 16:36:30 /a/20240109/d9781927fa0e4e28874b9944ff550983.shtml

  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对此前标准予以修订,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江苏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多次诈骗的;(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第(一)(二)(三)(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

标签:正在获取...

来源:荔枝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