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父亲事故赔偿金逃避医疗费 构成拒执罪判刑10个月

2023年12月30日 16:24:42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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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30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男子挥霍父亲事故赔偿金逃避医疗费,构成拒执罪的案件。到底怎么回事呢?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父亲陈某林因交通事故受重伤转至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拖欠医疗费,被告人陈某多次出具欠条、承诺书,承诺收到陈某林交通事故赔偿金后立即付清所欠医疗费。2020年6月,该医院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后本院判决陈某林一次性给付该医院医疗费41万余元。2020年11月,陈某林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在该医院死亡,陈某向本院承诺将在收到陈某林交通事故赔偿金后履行债务。

  2021年1月,该医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及陈某林之妻冷某某向该医院支付陈某林的医疗费10万余元。因被告人陈某及冷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该医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判决、裁定被执行期间,被告人陈某作为陈某林法定代理人及遗产继承人,于2021年2月使用陈某林名下银行账户收取交通事故赔偿金685268.75元,并于次日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将其中685200元转移归个人使用、挥霍,致使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陈某作为陈某林的法定代理人和遗产继承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后,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陈某无视判决权威,以取现、转账等方式将其父陈某林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归个人使用、挥霍,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本院对陈某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有力震慑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特定费用的行为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与预防功能,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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