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后的言行,可以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吗?

2023年12月29日 17:11:22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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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常常碰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若该行为发生在下班后,用人单位能否以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呢?今天(12月29日),记者获悉,近日,无锡新吴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员工诉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案件。

  张某是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某日下班后,他约了几个朋友在工作的小区附近吃饭,吃饭过程中大家一起喝了点酒。吃完饭后,张某回到工作的小区取电动车准备回家。此时,恰巧遇到小区某楼栋着火,张某走近围观的业主群中,听着大家叽叽喳喳发表着物业不作为的埋怨,心里感到十分不舒服:“发生火灾,还不是因为平时小区里电瓶车到处乱停乱放,搞得消防通道都被堵住了,垃圾也堆得到处都是,不发生火灾才怪呢!”

  听闻张某的说法,在场的业主们不干了,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酒劲上头之下,张某还和业主们推搡了起来,“怎么了,烧死了又关我屁事!”

  作为物业公司员工,张某的话让业主们难以接受。大家把张某团团围住,期间还有人报了警。民警出警后,多名业主与张某等人来到物业公司,双方一直协调到当晚十一点多。业主对于张某喝酒后回到工作岗位、谩骂业主的行为表示不满,要求物业公司将张某解雇。后来,物业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视频、报警记录及录音能够证明,张某在喝酒的情况下与业主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发表不恰当言论,引发业主强烈不满,进而报警、围堵物业公司办公室投诉要求解决问题。

  虽冲突背后可能包含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工作的不满,但张某作为物业公司人员,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应当克制情绪、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因其在下班时间可以联系同事及时处理、安抚业主情绪,而非以自己的不当言行激化矛盾,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声誉。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合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制定规章制度加以约束,尤其是在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不当行为,会导致社会对用人单位产生负面评价时,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加以约束。

  关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违纪行为的性质应结合用人单位所处行业、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考虑,不能以劳动者未受到治安处罚等理由认为不当行为后果并不严重。假设劳动者的不当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规定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处理,因两种处罚的主体和依据不同,也不构成重复评价或重复处罚。

  法官提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的非工作行为没有规范效力,但若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则需要审查劳动者的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程度来认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当然,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能忽略或轻视劳动者的利益。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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