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科技创新领导机制,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推动应用场景向民营企业开放……”12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通过新修订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76条,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产业科技创新、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区域科技创新与开放创新合作、科技金融、科技创新环境以及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了规定,助力南京在科技自立自强上勇攀高峰。
关于科技进步领导机制,《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的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研究全市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协调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学技术计划等重大事项。市人大法制(工)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资源、要素统筹,旗帜鲜明地展示南京矢志科技创新的坚定态度。
财政投入对于科技进步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保障和引领作用,影响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企业投入的积极性,各地立法都尤其重视财政投入保障方面的规定。记者看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提出,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只增不减,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第六十二条提出,明确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和使用评估制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关于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较为分散,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民营企业在资源获取方面还有隐形障碍,国有企业的创新导向还不够突出。记者看到,经调研论证后,这些审议意见在二审通过的《条例》中已经得到了落实。特别是《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时提出,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难点堵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之间存在“间隙”,需要通过法规进一步支持、引导、激励。这些审议意见在二审通过的《条例》相关条款中得到了体现。
就如何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二审通过的《条例》第十五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对接机制,引导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强化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探索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转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企业开放。
南京人才基础厚、总量大,但人才培养力度不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紧缺,建议加强高水平人才平台建设,整合高校资源,加强技能培养,支持高效建设“新工科”等产业科技发展紧缺的学科和专业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推动科技人才培养培训创新方面有着多项规定。
关于推动科技人才培养培训创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校企、校地联合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平台,支持培养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卓越工程师等”。“鼓励用人单位完善职工继续教育、科学技术技能培训等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科学技术创新活动。”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出,优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扩大项目经费管理负责人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间接费用全部纳入绩效考核安排,强化对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的激励。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通讯员/陈亚强 肖日东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