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轻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8日 13:58:30 | 作者:孙茂强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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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免罚轻罚2.0版清单,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今年来,全市系统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2062件。12月28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案   

  2023年2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案件移送线索,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8台经组装的“国产定制”计算机主机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未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涉案产品利润为负,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列入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改正,将涉案的8台组装计算机进行了换货处理,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科技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创办于2004年,是中国最早的一批跨境电商企业”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在宣传内容中使用了“是中国最早的一批跨境电商企业”的宣传用语,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宣传内容删除。

  当事人在广告中对自己企业信息做虚假表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消费者欺骗、误导性较低;浏览人数较少,且经执法人员调查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 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对网店中销售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南京某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在网店上销售商品时存在引导消费者给好评进而返现的行为。当事人为参加平台“评价有礼”活动,通过淘宝平台定制征集体验官卡片1000张,卡片上印有“征集体验官”、“交易成功后带字晒图1-3张+全五分好评截图发客服:¥2现金”、“记得领取奖励红包”等内容,随快递共发放500张。

  当事人对网店中销售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案发后及时改正,销毁剩余征集体验官卡片,并积极给投诉的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次发布的其它典型案例还包括: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餐饮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超市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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