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由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自2021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15195件,发出支持起诉书14351份。
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9起典型案例。
其中有“訾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訾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陈某多次在訾某工作单位、上下班途中及其父母家中等地对其实施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
2022年9月15日,訾某因陈某殴打致使全身多处受伤,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教育警告,但之后陈某仍多次跟踪訾某,对其谩骂、威胁,并扬言要杀害訾某及其亲属。 2023年2月28日,訾某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陈某殴打、侮辱、恐吓訾某及其亲属;禁止陈某接触、骚扰、跟踪訾某及其亲属。同日,訾某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证人、调取报警及出警记录等方式,查明訾某与陈某离婚后,陈某多次对訾某实施暴力的事实。虽然陈某对訾某实施的“家暴”行为发生在二人离婚后,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即基于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应被纳入家庭暴力之中,受法律约束。
检察机关认为,訾某遭受了家庭暴力且面临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于当日发出支持起诉书。 支持起诉书送达后,检察机关与法院充分沟通,并参与案件调解,进一步对陈某释法说理,陈某承诺不再对訾某实施暴力行为。2023年3月2日,新沂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陈某对訾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陈某骚扰、跟踪、接触訾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法律意识及取证能力薄弱,难以独立完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准确适用法律,在最短时间内帮助被家暴受害者收集梳理遭受家庭暴力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证据,并全程跟踪案件办理,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利。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余根网 通讯员/王岩 沈检轩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