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5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了南京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近5年来,南京中院不断创新司法裁判规则,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共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12件,涉及的品种除了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还有甘蓝、梨、桃等蔬菜、水果品种,为推动种业创新、维护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参加发布会的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主任王宁表示,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猛发展,在规模化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常规用种量不断增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呈现侵权主体扩展延伸、侵权行为表现各异、侵权品种类型多样等特点。
发布会上共发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有,江苏省农科院“苏翠1号”梨品种推广项目遭遇侵权,2017年5月1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获得“苏翠1号”梨植物新品种权,该品种适宜在江苏种植,原告北京某达种业公司系“苏翠1号”梨植物新品种的独占被许可人。获得将“苏翠1号”在中国除江浙沪地区外该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内的独家实施许可权,被告徐州某品果品专业合作社的基地系“苏翠1号”的核心推广示范基地,具有原告许可或默示的授权。被告存在超出了前述基地内种植或补种“苏翠1号”客观需求生产及提供“苏翠1号”梨苗的行为,超出了原告许可或默示的授权范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经“苏翠1号”品种权人许可,超出原告许可或默示的授权范围,生产、销售“苏翠1号”梨苗,构成侵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6万元。
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政府组织协调的植物新品种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界定植物新品种权人权利及品种使用人权益边界的问题。在公益性农技推广项目中,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植物新品种权人与品种使用人之间就品种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往往未充分协商,乃至没有书面约定。本案综合考虑“苏翠1号”梨品种推广项目的宗旨,以及品种权人在项目推广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因素,认定在推广项目确定的地域范围内,品种使用人有权种植、补种以及为前述目的进行苗木培育,但超出前述范围之外的育苗及苗木销售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案判决对于政府组织协调的农技推广项目具有一定的警示、引导作用,对类似纠纷的化解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余根网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