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下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兴、冼某金、张某国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此案为该法庭挂牌后审理的首起案件,本次庭审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扬州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支部领办“网格法庭”庭务主任、部分媒体记者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兴为谋取利益,至广东省某村附近山头采挖观音座莲蕨、金毛狗蕨,后出售给被告人冼某金金毛狗蕨至少20株、观音座莲蕨至少600株,其中60株观音座莲蕨是被告人杨某兴明知观音座莲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仍出售给被告人冼某金,被告人杨某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冼某金明知金毛狗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向被告人杨某兴收购金毛狗蕨至少20株,观音座莲蕨至少600株,另在被告人冼某金的门面店内查获待出售的4株观音座莲蕨,被告人冼某金违法所得2895元。2022年4月26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国明知金毛狗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然予以收购至少100株,后由张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扬州市某花卉市场出售。
后经上海某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兴、冼某金、张某国出售或收购的金毛狗蕨或观音座莲蕨,均保留有野生性状。野生的金毛狗蕨、观音座莲蕨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
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兴、冼某金、张某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某兴、冼某金、张某国的犯罪行为破坏野生植物资源,损害社会共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兴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冼某金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国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冼某金退出违法所得2895元,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观音座莲蕨4株依法予以没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2490元至43701元不等。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编辑/张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