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元惩罚性赔偿 南京中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6日 18:47:12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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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是农业的根本。12 月25日,南京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南京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近 5 年来,南京中院不断创新司法裁判规则,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共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212 件,涉及的品种除了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还有甘蓝、梨、桃等蔬菜、水果品种,为推动种业创新、维护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发布会上,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发布了第二批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解读。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江苏某田农业产业发展公司以打造服务平台名义,促成侵权种子销售行为,被判赔偿 300 万元。被告江苏某田农业产业发展公司以打造服务平台名义,发展种植大户等成为加盟会员,收取加盟费,建立会员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包括 " 金粳 818" 在内的种植大户之间的种子供需信息等。涉及种子数量通常在几千斤至一万斤,供种主体涉及淮安、宿迁、徐州、泰兴等地种植大户。

  原告江苏省某地种业公司系 " 金粳 818" 水稻植物新品种的独占被许可人。原告联系被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种子经鉴定系侵害 " 金粳 818" 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南京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提供种子供需信息匹配并促成交易的行为构成侵权,且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原告关于赔偿损失 300 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系直接实施侵权种子的销售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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