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环林东路879弄杉林新月家园93号楼的多位居民向媒体反映,去年该楼一位孤寡老人去世后房子无人继承,一开始用作居委的仓库,后来物业竟擅自将房子改成了员工宿舍。12月22日,物业表示,已经关照员工搬离房子,钥匙也已经归还给居委,后续将不再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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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房屋属于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案中的孤寡老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去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符合本条规定,老人留下的房屋属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遗产管理人应该是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本案中老人去世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无法定继承人,其留下的房子应由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居委和物业均无权处理老人的房屋,物业更无权自行安排他人居住到老人的房屋中。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担任遗产管理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遗产管理人应该依法履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到影响的业主如何维权?
首先,优先协商调解途径,居民可以向街道、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说明实际情况,老人房屋被他人非法占用,影响房屋安全和相邻关系,对其造成干扰,影响其生活质量,请求他们协商处理。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居民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确认当地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相应的遗产管理人职责。
律师提醒
一个公民的离世,并不代表所有法律关系的结束。不管有遗嘱还是没有遗嘱,有遗嘱执行人还是没有确定遗产管理人,《民法典》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都很好地解决了人去楼空、打官司找不到合适被告的尴尬问题。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左迎春律师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