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又反悔 男方以“假离婚”为由请求撤销被驳回

2023年12月25日 10:02:04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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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男方以当初是被女方骗了“假离婚”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12月25日,记者获悉,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1年,李先生和张女士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双方名下的房屋、车辆都归张女士所有,贷款也由张女士负责偿还。

  离婚后,李先生想与张女士复合,孰料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以刘女士为规避债务欺骗其“假离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在法庭上,刘女士声称离婚是因为李先生的过错导致,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条款也是双方真实的想法,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即便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也无法通过离婚来规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刘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李先生虽主张“受欺诈”,但对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该条规定明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具有同等效力,即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

  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离婚协议的纠纷时,尽管肯定了解除身份关系条款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条款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配等条款综合判断。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配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如法轩 少家庭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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