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签了一份合作协议,投资20万入驻某项目,合作到期后,连本带息都没拿回来,于是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为什么将合伙投资定性为了民间借贷呢?今天,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
2019年8月27日,徐某与曹某某、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某投入20 万资金至曹某某在南京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中,曹某某对该项目占股100%,此项目的收益在14万左右,徐某计算收益为6万元整,曹某某担保如收益不足6万,则补足收益,实际结算以项目结算清单为准,徐某的收益不低于6万。曹某某保证徐某最迟收款时间为项目结算4个月内结清所有款项,包括投资款20万和项目的收益6万。还约定,曹某某在项目中所占的100%股份中曹某某占50%,徐某占50%,曹某某担保徐某在此次投入项目里的20万资金的安全,如徐某在投入项目里20万资金有任何问题,则由曹某某来偿还徐某20万资金。合作协议尾部有被告曹某某签字和某公司盖章。
本案立案时将案由定性为合伙合同纠纷,但结合本案查明的案情,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故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案涉合作协议签订的主体为徐某与曹某某、某公司,被告曹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为签订协议的主体,且其作为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合作协议上盖章,故案涉合作协议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曹某某、某公司承受。原、被告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固定收益、支付条件,应视为双方对于借款利息、还款时间的约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原告出资后,无论案涉项目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原告均按约定享有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且,原告并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案涉投资2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故栖霞区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