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是缔结婚姻,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今天,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南通启东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酌情返还彩礼的案例。
胡某与朱某相识于网络,第二次见面便商定婚事,在登记结婚前,胡某向朱某给付彩礼20万元。婚后二人常因琐事争吵,婚后一年多朱某提出离婚并离家,双方分居,未生育子女。朱某起诉离婚,胡某主张退还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胡某给付的20万元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婚后一年多即分居,故对胡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酌定朱某返还彩礼8万元。
法官表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中双方仅短暂地维系了婚姻生活,判决酌情退还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物质和情感利益,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苏法轩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