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获悉,最近,常州金坛的冯女士到酒店入住参加活动,晚饭后,她出门散步的过程中,不慎踩空,跌落地下楼梯,造成颈椎以下瘫痪,构成二级伤残,事后,冯女士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法庭庭长莘祥介绍:“冯女士沿酒店会议室的墙边走路,没有路灯,墙边的台阶高出草坪地面38厘米,台阶下是深达接近340厘米的地下楼梯,原告在行走的过程中,一脚踩空,跌下楼梯,导致颈椎以下瘫痪,构成二级残疾。”
冯女士受伤后,被送至多家医院治疗,住院71天。事后,冯女士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00多万元。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法庭庭长莘祥说:“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时事故发生时,原告沿着墙边行走的石板路,没有灯光,也没有晚间行走的警示标志,更加没有栏杆,被告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该安全隐患与原告的跌倒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法庭庭长莘祥说:“该酒店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晚间行走时,尤其在没有路灯的情况下,应该谨慎安全行走,但是其没有尽到谨慎安全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认定:被告酒店承担70%的责任,原告冯女士承担30%的责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法庭庭长莘祥说:“原告的总损失达到170余万元,我们根据70%的责任折算,被告应该给出119万的赔偿。”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