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债权人可以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吗?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胡某和夏某是夫妻,两年前,胡某因为开饭店需要资金周转,向朋友淤某借了13万块钱,并且承诺对方,这笔钱在淤某买房时一定归还,然而,等到淤某买房急需用钱时,胡某却迟迟不予还钱,于是,淤某将胡某和其妻子夏某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夫妻共同偿还13万元借款。“以为是短期周转,二人的关系也比较好,所以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签署借条,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淤某提供了微信的聊天记录以及付款凭证等等,结合双方之间的证人能够认定胡某向淤某借款13万元的事实。”法官介绍。
对于淤某主张的要求胡某及其妻子夏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借款虽然发生在胡某、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是以胡某个人的名义借的,其妻子夏某对此毫不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淤某在庭审中自己也陈述到他其实并不认识胡某的配偶夏某,并且淤某也没有提出来其他证据能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胡某和夏某之间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的生产经营的,因此无法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对于淤某要求夏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归还淤某借款13万元及利息。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