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1日),记者从南京交警高速九大队获悉,近日民警接群众报警,称自己驾驶车牌号为苏A籍小型轿车,沿宁芜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3公里100米时,因变更车道时疏于观察,与前方豫Q籍小型轿车侧面发生碰撞,致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请求民警帮助处置。
通过对现场痕迹判断及苏A籍小车驾驶员李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可以看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之规定。故苏A籍小车驾驶员李某负全部责任,豫Q籍小车驾驶员李某无责任。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顾婧婷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