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9日),记者获悉,最近,溧阳的赵先生带着7岁的孩子到商店内购物,结果,孩子被拴在门口的宠物狗给咬伤了,事后,赵先生将狗主人,也就是商店店主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龚雪介绍道:“赵先生在挑选商品的期间,突然听到儿子小赵大声哭泣,然后赵某立刻上前查看情况,发现他的儿子已经被李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了。”
赵先生随即将孩子送医治疗,事后,赵先生将店主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000多元。
龚雪说:“李某在这个过程中提出来,他说狗虽然是他养的,但是事发当时,狗是拴在门口的,狗绳长1米左右,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 。”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龚雪说:“李某的狗被拴在门口,他是不在现场进行管理的,这个狗是有一定的自由活动范围的,李某也提出,说是小孩子去逗弄狗,但是他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所以我们并没有采纳李某的抗辩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使狗在公共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孩子被狗咬伤是因孩子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所以不能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龚雪介绍道:“判决李某要对孩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6000多元。”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