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本是消遣放松之事,但饮酒过量就有可能行为失控,做出让自己后悔莫及的事情。12月15日,镇江丹阳警方公布一起案件,安徽籍男子董某在江苏丹阳其租住地附近,醉酒后持刀恐吓他人,造成他人恐慌,构成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将其涉案刀具收缴。
11月底的一天中午,董某与朋友在外聚餐,期间,董某先后饮用白酒一斤多。饭后,董某的朋友将其送回位于市访仙镇某村的出租屋内休息。
至下午16时30分许,董某被村上他人办丧事吹喇叭的声音吵醒,心生不满、烦躁不已,遂找出家中一把西瓜刀,外出寻找声音来源。出门走了十几米,来到一座小桥边,董某见桥上有三人正在聊天,笑得很开心,便“想去教训他们一下”。因为手上拿刀,又气势汹汹,桥上三人觉察异样,掉头就跑,其中一人还报了警。
而醉酒状态的董某拎着刀,跑了六七米,就失足摔倒在了路边的田地里。因为已“把被吵醒的气撒在了闲聊的三个人身上”,董某爬起来后,转身走回了自己家。
仅仅过了十分钟,接到报警的访仙派出所民警赶至董某家门口,以其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我以前是卖西瓜的,后来西瓜不卖了,这个切西瓜的刀就一直在我家里。我被吵醒后,本来想去找吹喇叭的人理论,就拿把刀在手上想吓唬吓唬他们,后来出门看到桥上三个人在我面前聊天,嘻嘻哈哈的,我就来气了,就想去把他们吓走。”在派出所,董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我不认识他们三个,跟他们也没有矛盾,是我做错了,我现在非常后悔。”
访仙派出所民警管晓丹提示广大群众:借着酒劲不约束自己的行为,失常失德,逞强好胜,侵犯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便有可能触犯法律。请牢记!酒后的“越界”行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唐韩涛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