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驾驶证已过期一个月,保险公司是否能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12月14日,记者从南通法院获悉,海门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5月的一天,邢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邢某负全部责任。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及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邢某的驾驶证已过期一个月,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无驾驶资格,是指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没有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照或驾照被依法注销、吊销、撤销及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该案中,邢某在发生事故时,确实存在驾照有效期满后未按时换证的情况,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并不必然导致该持有人驾驶资格的丧失,且邢某在规定的可以办理换证的期间换领了新的驾照。因此,在事故发生时,邢某的驾照并不存在被注销、吊销及撤销的情形,且其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相符,故保险公司以邢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驾照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