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了“两超一非”等问题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违法案件。12月12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3年5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秦淮区某水果店进行检查,并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水果店销售的产品“杨梅”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杨梅超范围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糖精钠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8月10日,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8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糖精钠作为人工合成甜味剂虽被广泛用于食品生产领域,但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不得在新鲜水果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哨兵”作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西点坊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蛋糕案
2023年7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西点坊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金箔修饰蛋糕样品展示,且发现有用于盛放装饰金箔的瓶子,其标签上标明“适用范围:仅供装饰,不可食用”。经查,当事人确认蛋糕表面金色物质为装饰金箔,共售出“金箔蛋糕”1个,货值金额19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8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发出后,执法人员再次至当事人店内现场“回头看”,已无金箔蛋糕在售。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金银箔粉既不会提升口感和香味,也没有任何营养价值,如食用过量,会加重肠胃负担,对肠道黏膜造成伤害,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经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粉皮案
2023年5月18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已加工好的成品粉皮200Kg、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俗称明矾)1袋(20Kg)、粉皮加工设备1台、马铃薯淀粉120袋。经查,当事人在加工粉皮过程中添加了过量的硫酸铝铵,导致粉皮中铝的残留量超标,违法所得合计45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21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54元、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皮200Kg、没收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20Kg、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经购置计量器具用来称重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在加工粉皮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添加,且详细记载添加记录,确保成品粉皮中的铝含量合格。
粉皮是睢宁地方特色食品,但一些不法商贩在制作粉皮时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食品中“两超一非”问题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个别商贩的不法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本次公布的其他典型案例还包括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熟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贺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等等。
(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