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人才的竞争。随着人才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约定竞业限制的方式防范人员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近年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竞业限制纠纷呈明显上升态势。12月12日,记者获悉,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陈某于2019年8月入职苏州某机器人公司,担任资深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明确陈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至与机器人公司有竞争行为的同行或同类单位提供服务。机器人公司以陈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作为每月补偿金额,若陈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退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约定补偿金总额5倍的违约金。 2021年6月,陈某以回乡为由离职,同日,机器人公司向陈某发送《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告知书》《竞业限制协议履行通知书》,明确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等事项。此后,陈某主动申报待业状态,机器人公司按月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一年后,机器人公司发现陈某入职其竞品公司,遂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陈某向机器人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机器人公司提交了陈某竞业限制期内刷脸通过竞品公司门禁、陈某配偶名下车辆驶入竞品公司附近地下车库等视频,陈某则竭力否认自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机器人公司提交的视频显示陈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工作时间日常出入竞品公司办公场所,陈某配偶名下车辆两次驶入附近地下车库,陈某否认视频中出现的人员系其本人,却又无法合理解释上述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员和使用原因。
据此,法院最终依法认定陈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陈某向机器人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8656元并支付违约金148142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用人单位客观上难以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主要依赖劳动者对协议的自觉履行、主动报告,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对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履行义务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确保竞业限制协议实质性履行。 竞业限制纠纷不同于传统劳动争议纠纷,该类案件审理中,法官更加注重诚信原则,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个案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在用人单位已经提供相关证据指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劳动者未能举证,也未能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合理说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结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予以认定。 该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竞业限制纠纷中依法适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依法惩戒违约失信,通过公正审判依法维护辖区民营高科技企业竞争优势和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担当。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吴法轩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