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写“个人原因” 为何法院判决拿不到经济赔偿金?

2023年12月08日 18:11:28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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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化姓)想要辞职,辞职原因写明“因为个人原因要去外地发展”。离职三个月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离职是被迫的,因为公司恶意克扣劳动报酬,强行要求加班也不支付加班工资。她要求公司支付未结算工资31511元及经济补偿金27497元。张女士能拿到这笔钱吗?今天,记者从淮安市洪泽法院获悉,2019年10月张女士作为设计师入职某公司,负责联系客户、给予装修建议、现场量房、提供方案、设计图纸等工作。公司承诺,在每套房屋装修结束,业主交完尾款后,给予设计师提成。

  事实上,张女士完成的20套房屋设计均未收到提成,平常加班做设计更是常有的事。2022年6月1日,张女士向公司老总发信息询问,何时能把30%的提成结算?老总表示,后天就来。可是等了两天,张女士还是没有收到款项。2022年6月3日,张女士正式提交辞职报告,其中载明完成离职清算单,与公司结束劳动服务关系,关于劳动薪资、福利无任何异议。但是张女士表示,这是为了顺利离职才签署了离职清算单。2022年7月1日,张女士再次给公司会计发信息询问何时发放提成,得到的回复是公司领导没有签字,等签字后再发放。一气之下,张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公司应当向张女士支付未发放的提成24104元。张女士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但张女士辞职原因写明系个人原因要去外地发展,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官表示,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集中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有助于减少无过错的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使其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实现相对平稳的过渡。但是,离职时取得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必然的,如果是劳动者本人在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辞职,或者劳动者因自身过错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然而现实中,有些情况却并不是这么非黑即白。常见的情况是,劳动者为了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往往会同意在离职情况说明或交接单中注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即使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等过错,也打算先离职再算账。

  法官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用人单位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提醒各位劳动者,辞职理由将成为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尽量慎重使用“因个人原因”这样的理由提出离职。如果用“被迫辞职”理由辞职的,建议辞职时写明依据的具体理由。

  (《零距离》 记者/刘舒 通讯员/陈昱阳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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