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继母改嫁后 继子仍需赡养

2023年12月06日 15:49:48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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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6日),记者获悉,最近,无锡老人方某将继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赡养自己。继子拒绝赡养的理由是:父亲去世后,继母方某又再次改嫁了。法院会怎么判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效庆:“方某在1990年左右改嫁至赵某家中,此时赵某的儿子赵甲10岁左右,此后,方某、赵某还有赵某的儿子赵甲一起生活至赵甲成年。”

  之后,赵某去世,方某再次改嫁他人。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效庆:“改嫁之后,方某跟赵某的儿子之间,也没有太多的来往,在2020年左右,方某因为患疾病,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此时的方某一方面生活困顿,另一方面身患疾病也没有劳动能力,所以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子赵甲 一方面支付医疗费,另一方面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

  诉讼中,赵甲称,方某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且双方曾签署《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如果方某不再改嫁,则由赵甲给付赡养费,现在方某又改嫁他人,赵甲觉得:方某违反了协议约定,所以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效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那么在本案中,方某在赵甲年幼时改嫁至其家中,将赵甲抚养成人,双方实际上形成了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即使方某因赵某去世后再行改嫁,方某与赵甲之间已经形成的继母子关系不因此而改变。”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效庆:“本案中,赵甲以其继母在父亲去世后,再行改嫁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所以法院认定双方曾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赵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赵甲负担方某的医疗费,并且每月向方某给付赡养费500元。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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