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萧县一男子自称城管大队队员,要求早点铺老板为其“特殊加工”牛肉饼,将一元一个的“肉盒”加工成四元一个肉多的“肉盒”,遭拒后便在店里借机摔打东西、辱骂他人,事后未付早点费用即离开。
12月4日,萧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此事发布通报称,涉事男子并非萧县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已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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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如何定性冒充城管队员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声称自己是城管队员,后经调查其并非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仅是单纯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比如出于虚荣心向别人吹嘘自己是某机关单位的领导,这种行为并不会在刑法上构成犯罪,最多是道德谴责、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另有他图,比如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位进行诈骗,则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即使确是国家公职人员,但冒充比自己职位更高的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进行诈骗的,依旧会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男子应受什么处罚?
本案中,男子冒充城管队员,目的是要求早点铺老板将一元一个的“肉盒”加工成四元一个肉多的“肉盒”,构不上招摇诈骗罪。但其在早点铺起哄闹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特点。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男子最终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早点铺可向男子主张哪些赔偿?
首先,早点铺可要求男子对被砸坏的物品、未支付的早餐费以及因闹事造成的营业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男子辱骂他人,如果被辱骂者受到了较大的精神损害,还可以向男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应理性对待,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或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行为。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余雯律师 新闻来源/@萧县发布 凤凰网安徽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