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王某是个包工头,手下有几台挖机和几个工人。2023年3月,工人张某在挖机作业过程中意外挖出一块石板,石板下是一口棺材。王某随即赶到施工现场,在明知可能是古墓葬的情况下,指挥张某开挖机挪开石板,并对已推平的地块进一步挖掘。
“功夫不负有心人”,王某、张某最终挖得金螳螂发饰、发冠、金簪等饰品共计10余件及铜镜1枚。不久后,王某再次翻找工地,得到一枚嵌宝戒指。王某将大部分“宝物”带回藏匿于老家,2件文物交由张某,张某带回老家金店“验货”得知系铜制品后丢弃。
还未等王某、张某“赚上一笔”的美梦成真,公安机关就接到古墓葬被破坏的报警,侦查后上门将二人抓获。在王某老家,公安机关搜查到被盗掘的随葬品14件。经文物部门判定被盗掘古墓葬已遭破坏,王某、张某盗掘的发饰、铜镜等随葬品为明代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属共同犯罪,且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法院判决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金螳螂发饰、发簪、铜镜等饰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