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酒后执法用个人收款码收罚款被停职 律师:还可能会受到免职、开除等处罚

2023年12月06日 17:45:08 | 作者:朱霏霏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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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货车驾驶员金先生称,12月4日下午,自己误入江西宜春高安市太阳镇,遇到一群身穿城管制服的执法人员,以“大货车违规进入集镇”为由要求罚款100元。其中一人开罚单时没有出具执法证,满身酒气,在被质疑酒后执法时辩称“喝瓶啤酒算喝酒吗?”交罚款时,对方出示的是个人收款码,且开具的是村级组织收款收据。5日,高安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4日15时许,太阳镇综合执法队员丁某生工作日违规饮酒、违规执法,情况属实。目前,丁某生已被停职检查。

  图片来源:大风新闻 

  律师说法:

  城管是否有对货车司机进行处罚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本案中,大货车司机是因道路交通问题被处罚,应由交警进行相应处理,城管应该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因此,城管对货车司机处罚并无相应的主体资格。

  城管能否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根据《城市管理执行办法》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因此,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且行政处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当分离。除法定情况,执法人员无权自身收缴罚款。本案中,涉事城管用个人收款码私自收款,并且出具《高安市村级组织收款依据》的行为显然不当。

  涉事城管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城市管理执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本案中,涉事城管不仅在工作日饮酒并酒后执法,且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理由及依据,这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根据当地通报得知,该城管已经被停职检查,后续还可能会受到免职、开除等处罚。

  当事司机如何寻求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当事司机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进行。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 易波律师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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