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宠物猫行业,有些珍贵的赛级、纯正血统特性的猫咪价格不菲,一般需要在“猫舍”购买,为了一只心仪猫咪,买家需要先交上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排队金”提前排队向卖家预订心仪的“宠儿”。一直想要购买一只纯种猫咪的小王最近就碰上了这样一件烦心事,他向猫舍提出取消购猫计划后,之前支付的高额“排队金”却要不回来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今天,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了一起,苏州吴中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李某经营一家德文猫猫舍,小王想挑选一只中意的小猫,双方经沟通商定,小王向李某预订购买纯种德文猫一只,并预付5000元。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小猫的毛色、性别、价格,并明确约定此前支付的5000元为定金,如果一方违约将适用定金罚则。此后,小王表示钱款不足,想取消之前的订单,但提出想重新预定一只德文小猫,暂时先不确定毛色及性别,希望将已支付的钱款转为预选小猫的“排队金”,李某表示同意。之后,小王因个人原因打算取消在李某处购猫的计划,要求李某退还“排队金”,但李某却拒绝退还。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5000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5000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原被告有不同的理解。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施行后,该条规定的精神仍应继续使用。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定金性质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方可适用定金的相关规则。实践中,对于仅出现“定金”字样、未约定定金罚则条款时应如何款项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对此不宜作一刀切的理解,可结合合同条款前后语境以及交易过程、行业习惯等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从而作出判断。本案中,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对于5000元的定金性质和规则适用作出了明确约定,此后,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之前的合同,并另行约定将之前支付的5000元变更为“排队金”。
此时,双方并未对5000元款项的性质予以明确,现李某主张该5000元仍系定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虽然李某无权对5000元主张定金权利,但考虑到根据猫舍的特殊经营方式,支付“排队金”具有扩大购买者选择权之意,李某要保证小王的优先选猫“特权”,会影响店内宠物猫的其他销售机会和最佳出售期限。现小王违约,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判令李某返还小王2800元。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苏法轩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