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仍应承担责任

2023年11月29日 09:06:55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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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说:“动物是另一种形态的人。它们是人类的朋友,依赖着人,忠诚于人。”可现实中的关系并非都如此和谐、完美,动物基于本性导致人类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故而我国法律针对饲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遗弃和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均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除了普通的犬类侵权纠纷中存在撕咬、抓挠、扑身等情形,还有一种“无接触式”伤害,即犬只虽未对他人进行实质性攻击,但因其未受牵引而惊吓路人,导致他人摔倒受伤。那么,这种情况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呢?11月28日,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的典型案例。

  饲养犬只需严加看管,倘若掉以轻心,极有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妥善看管宠物犬致人受伤的侵权案件,62岁的徐某在小区行走时被一只黑狗追赶吓得摔倒在地,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11万余元。

  一日,徐某抱着自家小狗在小区散步,路上遇到一只体型较大且无人看管的黑狗一直盯着他,徐某便用树枝想要赶走黑狗,但黑狗却不停凑近,徐某在躲避时被不平整的地面绊倒摔伤。事发后,狗主人花某陪同就医,支付医药费466元,并补偿徐某200元。次日,徐某仍感到胸部疼痛,并接到医院电话通知复查,经检查确认存在肋骨骨折的情况,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再次联系花某处理,却遭到他拒绝,徐某遂将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22823.80元。

  花某辩称,徐某摔倒的原因是脚下被路面绊倒,其所受伤残损害与其无关。事发当日,自己开车将徐某送到医院并支付全部医疗费,医生检查未发现问题,双方的纠纷已处理完毕。即便存在问题,因徐某能够自由行动且拒绝使用药物,不应是严重的问题,故不认可十级伤残的结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徐某抱着小狗走到路上,遭到花某饲养的黑狗纠缠,黑狗不断靠近徐某,其几番躲避无法摆脱,该过程中被逼到路边,由于地面不平整被绊倒受伤。花某表示,其当时不在家中,黑狗自己从家里跑出,由此可以确定,花某作为黑狗的饲养人,未能妥善看管黑狗。花某离家后,未对黑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防止它跑出生事,应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因躲避犬只追赶而被路面绊倒受伤,花某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花某认为徐某自身具有过错,缺乏依据,故应由花某赔偿徐某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双方于事发后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基于徐某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所致,按此方案处理明显有失公平,徐某要求花某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花某赔偿徐某损失共112965.21元。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饲养宠物越来越普遍,宠物给饲养人和家庭带来快乐、慰藉的同时,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纠纷逐年增多,无论是家中可爱的萌宠,还是看家护院的忠犬,一旦惹了事,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021年10月的某天清晨,王大妈在小区花坛边锻炼身体,邻居赵某携带宠物狗出门遛弯,但未对宠物狗采取控制措施。宠物狗在小区肆意“横行”,突然冲向花坛边正在早锻炼的王大妈,虽没有对王大妈进行抓咬等攻击行为,但致使王大妈受到惊吓倒地受伤。赵某当场承认其对此事负责并陪同王大妈就医,但王大妈就医过程中赵某即离开医院,后拒接电话、拒绝处理赔偿事宜。王大妈的伤情被诊断为手臂骨折,并住院接受治疗,前期已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王大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

  审理过程中,赵某拒不到庭应诉。王大妈苦于无证据证明其受伤系因赵某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但提出事发地可能存在视频监控,事发当天其女婿曾报警。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依职权前往派出所开展调查,从公安机关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和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同时了解到事发当天公安机关扣留了赵某饲养的宠物犬,并对赵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中,王大妈和赵某均对事发经过进行了陈述,法院查证的证据能够证实王大妈倒地摔伤与赵某饲养的宠物狗有关。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承担王大妈当前主张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因此,作为宠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看管义务,严格遵守在公众场合必须拴绳、不得饲养禁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规定,以免给他人造成人身安全威胁或伤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的抓、咬、踢等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饲养动物的跳跃、冲撞、奔跑、吼叫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从而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吴法轩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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