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就该让人歧视吗?” 男子搓澡因肥胖被取笑

2023年11月29日 18:35:52 | 作者:朱霏霏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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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沈阳一男子在社交媒体上发视频称,自己在某洗浴中心搓澡时,因为长得胖被搓澡工取笑、说风凉话,气得血压飚到一百八。目前,涉事门店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罚款。对此,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冯薇雅律师认为,取笑他人已经构成侵害人格权,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律师说法:

  商家构成侵害当事人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个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几位搓澡师傅当众嘲笑当事男子长得胖,对其实施人身攻击、言语侮辱的行为,已经侵害其人格权。

  取笑他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中,搓澡师傅当众取笑、说风凉话,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侮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笑行为,还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目前新闻报道的内容看,本案还构不上刑事犯罪,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当事男子如何维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本案的当事男子可以向当地消协反映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商家赔偿后,也可以向几名涉事搓澡师傅追偿。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冯薇雅律师 潇湘晨报 顶端新闻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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